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21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 稳岗位提技能保就业十六条措施 >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9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5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33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经办流程告知如下:
一、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一)特困行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
实施期限:养老保险费2022年04月至2022年12月
失业保险费2022年04月至2023年03月
工伤保险费2022年04月至2023年03月
认定标准:五个特困行业企业。企业所属行业类型原则上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含大型、中小微型企业及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等)。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由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复印件,依据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判断所属行业,同时企业应就所属行业类型做出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办理流程: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凭营业执照复印件、《特困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件1)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实施缓缴。
(二)17个扩围行业困难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
实施期限:养老保险费2022年04月至2022年12月
失业保险费2022年04月至2023年03月
工伤保险费2022年04月至2023年03月
认定标准:17个行业中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含大型、中小微型企业)
办理流程:企业需提供《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累计3个月以上的亏损财务报表等资料,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初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审后实施缓缴。
(三)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实施期限:养老保险费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
失业保险费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
工伤保险费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
认定标准: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中小微企业划型:2020年阶段性减免已划型的企业继续参照执行;新增企业以及企业类型有变化需重新划型的,由统计部门盖章确认。
办理流程:湘潭市全市已备案为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全市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中小微企业申请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附件3),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实施缓缴。
二、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范围: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
实施期限:自2022年7月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7月份已经缴费的,可往后顺延一个月。
缓缴费用于2022年12月31日前补缴到位。
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名单由省级医疗保障、税务部门根据省统计部门提供的名单确定。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文件确定。
现有数据可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税务部门出具书面承诺(附件四)。
办理流程:实行“免申即享”的经办模式,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职工医保费政策。
附件4::中小微企业划型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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